“合同中明确每月工资7000元,现在怎么每月仅支付基本工资2500元?”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负责销售的杨某有些伤感地说道。
杨某本是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一名员工,因疫情期间居家办公等原因,其公司在未通知杨某本人的情况下以效益降低为由无故降薪。杨某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补发杨某当月工资4500元。
劳动争议连着民心,事关民生。疫情期间,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入职、考勤、薪资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案件不在少数,江苏法院的法官们在积极防疫抗疫的同时,依旧坚守岗位,顺利结办了一起又一起案件,以有力度有温度的办案方式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两难”如何变“双赢”
“因疫情影响我只得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办公,再说,我在2月完成了35笔订单,也是很努力的。公司有困难,可我上有老、下有小,也不容易呀!”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负责销售的杨某无奈地说道。
“公司受疫情影响,效益没以前好,你居家办公还能领到基本工资就不错了。”某电子商务公司相关人员也拿着合同振振有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姜伟法官谈到该案时说,劳动者因疫情原因居家办公较多,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居家办公应当参照正常提供劳动情形计算工资。电子商务公司提出杨某不到岗、绩效不达标等,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均非劳动未提供的有效抗辩。因此,判决电子商务公司补发杨某2020年2月工资4500元。
杨某领到补发的工资后干劲更足了。企业负责人表示,通过这个案件深刻感受到企业的眼光一定要长远,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现在他们公司劳动者队伍稳定。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嫒珍介绍,疫情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均带来不利影响,劳资双方因此面临诸多新情况、新矛盾。江苏全省法院通过开展“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活动,主动参与基层综合治理,积极融入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提前介入并化解企业用工和劳资纠纷,有效实现发现问题在早、矛盾化解在小。
疫情期间苏州法院利用在线办案系统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盐城、宿迁等地法院及时制定司法举措,明确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和工资报酬支付等事项,稳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预期,引导双方把精力集中到恢复企业生产经营上。
慎将“情况变化”当“合同变更”
疫情环境下,很多事情难以预料。各地法院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复工复产状况和劳动用工问题,积极宣传疫情期间企业用工保障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业用工指导。
无锡法院通过“无锡发布”“无锡观察”和“两微一端”平台,运用漫画、小视频、宣传册等方式,引导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专题座谈,在项目施工现场与企业负责人、建筑工人深入交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辖区企业填写“法律问题体检表”,制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问题及诉讼服务指引》,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2020年初,镇江市某汽车公司结算专员王某因拒绝公司要求自己临时支援自驾客服部的安排且多次沟通无果后,被汽车公司依照规章制度提前结束派遣服务期退回至人力公司。同时,人力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遂以汽车公司和人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终结审理后,王某诉至法院。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受疫情影响,汽车公司各部门间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对王某的工作做出临时性短期调整,并明确告知王某该临时支援并不是转岗,未对其工作时间等做出调整,具有合理性。王某拒绝安排不具有正当理由。判决不予支持王某的主张。二审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民四庭庭长李亚林说,为应对疫情冲击,用人单位临时性调整工作和调整工资支付,属于自主经营权的合理行使,并非对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变更,当然这种调整不能被滥用,一定要有合理性。李亚林还谈到,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全力保护,这要坚定不移,但也不能搞“谁弱谁就有理”,要防止一些劳动者的片面认知、不合理诉求和过度维权,依法支持用人单位合情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
在“不停摆”中实现“加速度”
2022年3月初,苏州的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在苏州工作的小王心急如焚:“我和‘老东家’协商了两个多月,问题还没解决,眼看社保就要断缴。”
小王在南通某科技公司工作多年,今年年初从该公司离职后,以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向该公司主张经济补偿20多万元,公司对此不认可。
社会保险不是小事。为讨回补偿,小王本打算回南通继续处理相关事宜,可突然到来的疫情一下子打乱了计划。
小王在焦急万分时得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总工会联合开发了“和谐劳资”APP,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查询、咨询、线上调解、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司法确认等线上服务。
“还有这好事,那赶快试试。”小王很快通过手机下载“和谐劳资”APP。
经过多次在线调解,4月2日,小王和某科技公司通过“和谐劳资”APP在线签字确认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小王删除网上关于该科技公司的言论并道歉,该科技公司支付小王6万元经济补偿,并帮助其办理离职手续。
“疫情防控常有静态管理,疫情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着急,我们也着急。”苏州劳动法庭庭长王岑介绍说,苏州劳动法庭通过电子诉讼改进劳动人事案件审理流程与审判方式,让纠纷尽可能快审快结,争取在“不停摆”中实现“加速度”。
南京江宁经开区法院调解员指导当事人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签署调解协议 董洪文 摄
除了南通中院开发的“和谐劳资”APP能够为企业和职工提供线上服务外,江苏省各地法院也在疫情期间尝试多种办法积极有效化解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例如,常州法院在乡镇、街道和经济发达的村、社区及规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健全调解网格建设机制,实现劳动争议源头化解;南京江宁经开区法院干警指导当事人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签署调解协议,以减少当事人的流动;徐州法院充分发挥网格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健全“网格法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机制,在诉前及时介入劳动争议调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既各司其职又同向发力的共建、共享、共治联动工作机制,并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处理纳入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统筹推进。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江苏法院坚持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并重的原则,及时有效化解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记者:郑卫平 | 编辑:段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