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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的解释
2025-01-02 18:54  浏览:674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低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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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杨某和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房屋已过户的情况下,刘某只能参照担保物权就房屋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发布人:e204****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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