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所长刘锐
探索建立生态文明报告制度 完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所长刘锐在走访调研中发现,虽然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建议探索建立生态文明报告制度,完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
刘锐代表说,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需要配套完善,我国目前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生态环境,未能涵盖生态文明建设全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的系统性有待增强。二是监督制度需要不断深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告时间短,代表对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缺少全方位了解,有的地方存在形式审议现象,监督质效不够理想。三是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人大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司法监督等都在发力,但各方监督联动协同不足,监督整体合力有待增强。
刘锐代表注意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高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的决定》,对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不仅规范了报告主体、报告事项、报告方式和实施程序,还健全了工作机制,编制了一套指标,开发数智应用场景,取得了良好效果。
基于以上实践,在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刘锐代表建议,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的立法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在全国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推动人大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司法监督等多方监督协同贯通,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形成全社会共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格局。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中国两会特刊版 记者:崔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