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成功举办《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与创新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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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浩天信和成功举办《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与创新研讨会)

浩天信和成功举办《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与创新研讨会

2020年8月29日,由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承办,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作为支持单位的“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侵权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与创新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各高校的多位知名法学专家、法官、仲裁委员会领导等法律精英汇聚一堂,共同研讨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对侵权责任领域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和重大影响。本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同步进行。

第一部分

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侵权债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

开幕致辞

浩天信和成功举办《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与创新研讨会

陈景善 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次会议邀请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景善女士作为开幕式主持人。陈教授首先介绍了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的基本情况,以及侵权债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背景和筹备过程,并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应邀致开幕词,并对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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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安玲 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费安玲会长表示,自今年5月28日开始,我们国家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债法项下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时也是《民法典》中颇具亮点的重要内容。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朋友共聚一堂,共同参与对《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发展与创新的研讨,意义深远,其目的在于为《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学理解释建言献策,为《民法典》在未来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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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赵旭东教授指出,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民法典立法是对侵权责任法的一次精细化、科学化和体系化的完善。实践中,除了传统侵权法研究的对人身权、财产权(所有权)的侵权责任以外,在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商事领域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特殊类型侵权,值得注意。例如:故意侵犯合同债权的问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责任问题,等等。赵旭东教授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要求,希望将这些新型的、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作为日后研究工作的重点。

成立仪式

浩天信和成功举办《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与创新研讨会

尹志强 侵权债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尹志强介绍侵权债专业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宣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宣布委员会成立。费安玲教授、赵旭东教授为侵权债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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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债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

侵权债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尹志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执行主任:余昉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副主任:李琳 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

顾问:徐羽、邵文辉、朱玉子、朱志彤、李文婷

浩天信和成功举办《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与创新研讨会

徐羽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合伙人

作为本次会议的承办单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管委会主任、合伙人徐羽在致辞中代表浩天信和对到场的各位嘉宾、专家和律师表示了热烈欢迎,他表示,侵权债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在《民法典》实施后对行政机关、法院、律所就侵权责任的理解把握,扩大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与时转则治”,期待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在充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实现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进一步理解、完善与准确适用,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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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伊珊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任伊珊谈到,切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推动实施工作是中国法学会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中国法学会服务依法治国、实践开展法律服务的重要窗口和平台,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广泛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侵权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是北京市债法学会和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共同迈出的坚实一步,是双方合作的美好开端,为今后的研究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次会议拉开了《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研究的序幕,为对侵权领域实践和理论问题感兴趣的同仁搭建了一个研究平台,是一项将侵权债法研究与法律实务相结合的重要举措。

第二部分

《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与创新研讨会

专题一:《民法典》时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业务拓展处(国际案件处)处长张皓亮担任本专题主持人,发言嘉宾为: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和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邵文辉。

浩天信和成功举办《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与创新研讨会

王涌教授以案说法,分享了自己对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四点看法:一、董监高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密不可分,应将这一问题和刑事问题一并研究;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对外侵权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无需承担责任,此等规定不甚合理;三、董监高的侵权责任与董监高的信义义务紧密相连,我国法上信义义务的确定缺乏标准;四、董监高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有无区别,在适用标准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常常并不统一。

邓峰教授谈到,进入《民法典》时代以来,应深入探究其总则编和《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即《民法典》能否作为《公司法》的上位法。邓教授指出,当下中国公司治理中涉及董监高侵权责任的三个核心问题:一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冲突;二是名义上的董事选举和实质上的董事任命之间的阴阳规则问题;三是董事会集体决策的责任承担问题。邓峰教授进一步提出,这些问题将是未来《公司法》的前沿问题,随着形形色色案件的不断涌现,将会为法律实务研究带来新的挑战。

邵文辉律师则表示,《民法典》的出台统一了立法,把原来散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内容都归纳到了“母法”当中,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更高效地寻求请求权基础提供了支撑。同时,邵文辉律师也从实务角度,分享了其对董监高对内侵权和对外侵权等问题的诸多看法。

专题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审查处处长程丽元担任本专题主持人,发言嘉宾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罗曼、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玉子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振清。

浩天信和成功举办《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与创新研讨会

罗曼庭长首先强调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两大功能:第一位的功能是威慑,第二位的功能是惩戒。而后,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情况介绍入手,罗曼庭长特别对商标权惩罚性赔偿案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总结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及成因,并提出了完善对策。

张洪波总干事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践角度出发,重点指出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主张权利所面对的四大困难:一是诉讼周期长,二是赔偿数额低,三是立法不完善,四是部分侵权主体官僚主义严重,投诉无门。

朱玉子律师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分享了近年来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案例,归纳提出了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朱玉子律师指出,我国《民法典》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赔偿倍数的确定存在难度。未来,《民法典》的规定将改变侵权人违法成本低的现状,并进一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最后,王振清院长基于其多年的审判、管理经验强调,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虽逐步发展,但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峻。王院长总结和分析了造成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维权困难的五大原因,同时也对知识产权保护在未来的发展寄予了美好的祝愿。

专题三: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李琳担任本专题主持人,发言嘉宾为:《中国法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李昊以及侵权债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尹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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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教授首先指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增加的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两项抗辩事由,是利益衡量方面的重大调整,旨在保护行为自由。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也同时限制了与其对应的权利救济,这是立法上的考量。发言过程中,张新宝教授针对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详细阐述了其立法背景和适用原则。

李昊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国家的不同立法模式。李昊教授认为,自甘风险针对的是文体活动本身的内在风险,在不同的侵权责任立法模式下,自甘风险的地位也不一样。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李昊教授详细分析了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以及其与活动组织者责任并存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后,尹志强教授通过丰富生动的案例,热情洋溢、深入浅出地就自甘风险规则提出了许多思考。例如:观众是否是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是否受自甘风险规则的约束;职业竞技比赛和业余文体活动是否统一标准,应否区别对待;以及法律规定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文体活动中如何正确理解。尹志强教授的讲解反响热烈,引发了与会嘉宾的广泛讨论。

闭幕式

经过数小时激烈的思维碰撞,本次研讨会临近尾声,陈景善教授代表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发表总结致辞。她表示,今天的会议形式生动、内容丰富,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分析、研讨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与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相关的特殊类型侵权责任的诸多问题,是一次难得的交流、学习机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最后,陈景善教授提出,希望在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参与下,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侵权债专业委员会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佳绩,更要在理论研究工作中开花结果。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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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嘉宾 …

发布人:d900****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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