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知道该怎么感谢你们,这面锦旗请一定收下。”8月14日,郭某捧着一面写有“依法履职化解争议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锦旗走进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感谢该院解决了困扰她4年的糟心事。
无端受累被“限高”
今年2月,郭某走进了丹阳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接待她的检察官道出了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莫名陷入债务纠纷被“限高”的经过……
“2019年1月,我准备乘坐高铁出差,在购票时发现自己竟然被法院限制了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票,我百思不得其解。”郭某说,经多方查询求证,她才获悉真相。
原来,2012年,郭某的父亲将其经营的某五金厂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郭某也被登记为家庭经营成员。后来,该厂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200万元,郭某也被债权人作为被告起诉到了法院。2016年1月,法院缺席判决郭某对五金厂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由于未履行还款义务,郭某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了高消费。
“我根本不知道五金厂经营变更的事,也没有在变更材料上签过字,更没有参与过厂里的任何事,我真的很冤枉。”因为被贴上“失信”“限高”的标签,郭某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2019年4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撤销五金厂的变更登记。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的起诉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依法予以驳回。
抽丝剥茧寻真相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丹阳市检察院随即成立了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通过调阅法院卷宗、五金厂的工商登记材料,办案组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以外其他案件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出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郭某的起诉行为确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某对五金厂的变更登记是否知情。
为还原真相,办案组先后多次与郭某、郭某的父亲及五金厂其他家庭经营成员联系沟通,深入了解详情。经查,郭某的父亲为提高贷款额度,于2012年10月将原由其个人经营的五金厂变更为家庭经营,除其本人外,另将其配偶、儿子、女儿变更登记为家庭经营成员。因为郭某自2007年起就离家上学、工作,父亲为了顺利办理变更登记,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办理了家庭经营变更登记,并找人替她在变更申请书上签了字。
丹阳市检察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确认变更登记材料上的签名非郭某本人书写。然而,尽管变更登记时郭某未参与,但存在事后追认的可能性,因此要进一步调查。从2012年至2023年,时间跨度超过10年,如何查明郭某到底有没有进行事后追认,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
办案组通过走访人社局,了解到五金厂从未为郭某缴纳过社保,她自2010年起即在外市缴纳社保;通过在多家银行查询五金厂家庭经营变更登记后的贷款、担保记录,查明该厂未在银行办理过贷款,且仅有的一次担保中相关协议也无郭某签名。此外,办案组还赴法院调阅了五金厂所涉民事诉讼及执行卷宗,查明五金厂因负债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有2件,而借款协议上也没有郭某的签名。
依据上述审查情况,检察机关认为郭某对五金厂家庭经营变更登记不知情,且事后没有追认,属于被冒名登记。
一揽子纾难解困
今年4月26日,丹阳市检察院向负责登记的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及时撤销冒名登记。随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撤销行政许可程序,通过调查、公告,于7月7日依法撤销了五金厂组成形式变更登记中关于郭某作为家庭经营成员的备案登记。
随着冒名登记的撤销,郭某要求法院改判其对五金厂债务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也自动成为其申请监督请求。
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相关民事卷宗,发现债权人要求郭某对五金厂的200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是郭某系五金厂的家庭经营成员。然而,目前登记机关已撤销郭某的家庭经营成员登记,因此,法院判决郭某承担还款责任便缺乏依据。针对这一事实,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监督法院及时纠正,并跟进督促法院及时解除对郭某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高”措施,彻底解决郭某的糟心事。至此,这起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行政争议被依法化解。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丹阳市检察院近日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了冒名登记线索移送机制,就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协作配合、冒名登记实质审查标准等内容达成共识,为常态化开展冒名工商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 作者:管莹 李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