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波澜壮阔的黄河在这里展现出“几”字形中最大转弯。
“吃着黄河鱼,喝着黄河水,家住黄河边,难忘黄河情。”这是千百年来,当地人民的生活写照。但由于多风、少雨、干燥的气候影响和人为破坏,托克托县的黄河流域地区,特别是黄河沿岸一线,曾一度成了生态脆弱区,亟待加强保护修复。
如何以司法服务保障辖区黄河流域大保护、大治理?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在设立环境资源保护法庭的同时,牵头起草《呼和浩特市法院司法保护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协作框架协议》,初步建立起覆盖面宽、层次多元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协作机制。
此举同样是全区法院以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生动缩影。
近年来,全区法院紧紧围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工作主线,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创新体制机制,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记者从前不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全区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13087件。其中,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799件、民事案件9673件、行政案件2514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1件。
惩治破坏生态犯罪“有力度”
在包头市固阳县东南约58公里处,有一处海拔约1984米的自然森林景观区,从山脚向上观望,山顶酷似一巨大马鞍,故当地称为“马鞍山”。它属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一部分,每到夏季,白桦林郁郁葱葱,沟谷泉水叮咚,石洞遍布,美不胜收。
然而,这里也曾因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内蒙古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马鞍山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旅游项目,占用了宜林地、有林地面积63.39亩,致使马鞍山自然保护区内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日前,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作出相应刑事处罚。
以司法“利剑”守护绿水青山。全区法院严惩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根据我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涉矿产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数量较大的实际情况,持续深入开展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集中审理了一批涉煤领域和草原林地追损挽损刑事案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司法威慑和教育功能。
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违法犯罪行为。2022年,全区法院审结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1件,处罚22人,判处罚金11.8万元;非法狩猎罪42件,处罚126人,判处罚金14.73万元。同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刑事司法的社会指引、评价、教育作用,引导转变食用野生动物、食用珍贵动植物制品的落后观念和做法,推动向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
日前,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某盗伐林木罪附带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家中需要烧柴取暖,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学东介绍,全区法院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依法保障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公正高效审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对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起到了良好效果。
创新审判体制机制“有深度”
近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审理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同步直播且当庭宣判。当地部分村民对案件庭审进行现场旁听,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件是这样的,突泉县某村民张某将自家林地内的树木毁坏,用于种植农作物。经鉴定,张某毁林面积共计29.1亩,属防护林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之后,张某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过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法官多次教育引导,张某在二审开庭前对已毁坏的林地进行恢复种植。鉴于张某认罪悔罪,尤其是对毁坏的林地进行了积极恢复等情节,最终,法院当庭判处张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村民们纷纷表示,从该案的审理中了解到自家房前屋后的林地不能随意砍伐,应该树立环保意识。
全区法院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积极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模式,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采取原态修复、异地修复、对量补偿等修复方式。
“对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我们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和宣传,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开设巡回法庭,鼓励群众旁听,提高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吴学东说。
呼伦贝尔市基层法院分别设立了绿色矿山巡回法庭、莫尔道嘎森林巡回法庭、绿色农牧场巡回法庭、界河巡回法庭;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青沟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孟家段水库、罕山自然保护区挂牌成立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服务工作站……全区法院立足辖区地域实际,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建立法律服务工作站,不断强化环境司法服务职能,使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覆盖各类生态环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