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明晰各方责任、落实依法参保,完善政策措施、鼓励连续参保,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有感参保3个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从完善参保政策、完善筹资政策、完善待遇政策3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要求从准确掌握参保情况、协同开展参保动员、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切实改善就医体验等方面优化管理服务,从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联动、推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强化部门协同;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评价、保障资金支持等保障措施。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明晰各方责任,落实依法参保。落实公民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公民增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和主动参保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压实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单位履责、个人尽责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上述内容是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九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落实。该法作为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指导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卫生健康领域的最新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力图构建一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单位履责、个人尽责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医疗保险治理格局,这也将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紧抓服务与监管
《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提升服务能力。推动落实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促进监护人为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丰富参保缴费方式,拓展个人缴费及纳入医保结算的医药费用查询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便捷化的参保缴费等服务。《指导意见》还要求切实改善就医体验。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积极创造条件,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推动实时结算。推进村卫生室合理配备国家集采药品,方便农村居民就近看病就医,更好推进分级诊疗。在优化服务的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加大对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用好医保基金,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优化服务和强化监管对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而言,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在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详细规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管提供了行政法规遵循。
有序推进专项立法
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目前,我国关于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社会保险法、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基本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障的法律。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6月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广泛关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医疗保障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基本医疗保险专项立法正在有序推进,必将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全面、系统的法治指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医疗保障事业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应沿着法治轨道推进医保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让医保红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文: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曹艳林
编辑:张漠 李诗尧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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