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罚款注销公司,然后改头换面设立新的公司继续经营。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通过开展企业恶意注销专项监督行动,推动24.78万元罚款执行到位,维护了国有资产权益,促推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
2022年6月,高港区检察院开展企业恶意注销专项监督行动。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检察官就辖区内近三年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向法院调取了卷宗,再利用企业信息查询系统,逐案进行比照审查。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聚霞公司在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前已注销公司,致使罚款无法执行到位。
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发现,2019年10月,聚霞公司因投入生产的某家具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被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4.78万元,且因未及时履行被加处罚款24.78万元,共计处罚49.56万元。由于在法定期限内聚霞公司既未缴纳罚款,又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0年7月,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聚霞公司已经注销,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罚款尚未缴纳,聚霞公司是如何注销的呢?”检察官调查发现,聚霞公司股东刘某、张某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审批机关隐瞒了真实情况,作出不存在行政处罚的虚假承诺,致使审批机关批准注销,致使法院既不能强制执行已经丧失主体资格的聚霞公司,也无法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2年7月,高港区检察院分别向生态环境局、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变更股东刘某、张某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罚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检察建议发出不久,被列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刘某、张某就来到高港区检察院反映:“我们只是挂名股东,公司跟我们没关系!”“公司老板实际上是陈某,因为他是失信被执行人,所以让我们做挂名股东。平时我们只是出面办理公司登记的手续,不参与公司决议。”张某说。
“我们注销聚霞公司的同时,陈某就让他儿子注册了三水公司,所以公司实质上仍然存在,行政处罚当然应该由公司承担。”刘某补充道。
原来聚霞公司换了个“马甲”仍在经营!掌握线索后,检察官经过实地调查、调取工商登记资料、询问职工,发现刘某所说的三水公司使用的机器设备以及经营范围、经营地址都与聚霞公司完全一致。
检察官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共同找到陈某,向其出示了调取到的证据材料,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证据面前,陈某承认了自己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并承诺聚霞公司的全部行政处罚均由三水公司承担。陈某也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公司经营受到极大影响,目前处于入不敷出状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生态环境局经请示汇报,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免除了对聚霞公司加处的罚款部分。高港区检察院也认为,减免加处罚款部分,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也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2022年11月2日,陈某将第一笔罚款10万元缴纳至区财政局账户,并针对余款签署了《分期缴纳罚款协议书》,承诺余款将在当年年底全部履行到位。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也为避免类似案件继续发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高港区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行政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将文书送达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核准公司注销登记前,也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核实企业是否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通过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打破信息壁垒,有效防范企业恶意注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发生。
(来源:检察日报 政和周刊 作者:李蕾 陈姝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