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载体和形式,进行广告和业务宣传,以达到推介企业和产品、促进销售的目的,为进一步促进上述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该公告内容基本延续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财税〔2017〕41号文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此次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文将政策执行时间延续到了2025年12月31日。
虽然此次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公告内容没有大变化,但实际上还需要精准把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如何依据此文件做好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点思考:

一、把握扣除基数销售收入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扩大扣除基数,相应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金额会越大。但这里需要注意的当然是一定要在符合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做好衡量。
二、筹建期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这里按照规定,企业有选择权,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税收筹划。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

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同行业不同比例,根据企业自身所处的行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税收筹划。
四、关联企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方法

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具体计算举例如下:甲企业和乙企业是关联企业(假设为一般企业,扣除比例为15%),根据分摊协议,乙企业在2020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20%归集至甲企业扣除。假设2020年乙企业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00万元,无QT特殊事项。
1.计算扣除限额:乙企业2020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15%=150万元;
2.乙企业转移到甲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150×20%=30万元,而不是200万元的20%;
3.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30=12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00-120=8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00-30=170万元。
如果企业本身存在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做好税收筹划,这里的着眼点不在税收政策本身,在分摊协议签订的是否准确及合理,在税收之外的筹划可能对企业来说风险小,筹划的效果却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