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合法权益以及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病历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涉医案件中的核心证据。
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进而依据合理、充分的证据作出公正裁判。在诉讼过程中,缺乏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一方面临较高的败诉风险。
下面笔者用两个案例分析常规案件和涉医案件中法官审判思路的区别,进而直观展示涉医案件中病历作为证据的特殊性,提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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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案件中的法官审判思路
张三妻子起诉李四称,此前李四曾向张三借款,借款后不久张三去世,其在整理张三遗物时发现李四的借条,遂要求李四归还借款。张三妻子向法院提交两份证据。证据1,李四于某日来张三家做客。证据2,李四向张三借款,并立下借据。
李四辩称,其在张三去世前已经把钱还了,但碍于面子,并未从张三手里要回借条,也未让张三写收据。李四向法院提交两份证据。证据1,李四于某日从银行取了钱,准备还给张三。证据2,还钱当日为表谢意,李四请张三吃饭。
法院查实,以上四份证据的真实性都没有问题,但其中与借贷纠纷有关系的证据仅包括张三妻子提供的证据2和李四提供的证据1。
法院判决,因张三妻子出示的借据真实有效,故张三和李四的借贷关系成立。但李四仅有从银行取钱的间接证据,证明力不够充分,且其不能补充更多证据。因此,张三妻子的诉求成立,李四应向张三妻子归还借款。
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根因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换言之,否认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通常不需要举证。具体到本案例,李四要对归还欠款的事实加以举证,而张三妻子则不需要证明李四并未还款。
涉医案件中的法官审判思路
某患者接受骨肉瘤切除手术后,自觉医方切除的皮肤和筋膜组织面积过大,且遗留的瘢痕造成行动障碍,遂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
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认为,送检病历内未留存关键的术前病理资料,虽然手术有适应证,但是医方不能说明扩切体表组织的合理性。因此,推定医方对患者术后副损伤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医方不仅需赔偿患者医疗费用,还需对切除面积过大构成的伤残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并未完全适用上述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而是要求医方承担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原因有三。其一,在诊疗活动中,患者基本为被动参与,而医方为主动诊疗。其二,医方有义务对诊疗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回顾和论证,而医方所实施的具体诊疗行为都应记录在病历中。其三,只有当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被法院确认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才能转移给患方。
本案中,即便医方选择的治疗方案无误,但是基于病历中重要病理资料缺失,且医方不能自圆其说,故医方必须因举证不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思考——
涉医案件涉及的学科知识庞杂、诊疗路径独特、技术更新迭代快,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因此,法官在审判涉医案件时,对于证据的要求、举证证明责任的划分往往区别于常规案件。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对比分析,笔者进一步想到了交通警察纠正交通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演变过程。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化,交通警察在作出现场处罚时,已经不再局限于着装规范、出示证件,还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以记录和证明其处理程序的合法性。
映射到医疗领域,从证据的角度去评价,病历的作用也已经不再局限于去证明医方做了什么,而是拓展到去印证医方做对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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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林涛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于洋
校对:杨真宇
审核:管仲瑶 徐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