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等不起”
——基于高质效办理刑民交叉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调查报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着提升司法效率,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中央也作出了一系列部署。目前,在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浓厚氛围中,围绕着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要求,聚焦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各地检察人员既有深入思考,也不乏探索和实践。
《检察日报·民生周刊》封面文章聚焦刑民交叉虚假诉讼案件检察监督难点,结合广东、陕西、安徽等地检察机关的监督实践,深入探究高质效办理刑民交叉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成事之道”,期待为检察机关更加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做强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带来启发。
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
这个时常被提起、经常被论辩的话题,凸显出效率之于公正的重要性。
如今,对于“办案质效”这一事关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话题,检察机关有了更为深刻、更具指引性的答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地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于虚假诉讼监督而言,这项常常集刑事追诉与民事检察监督于一体的检察履职,最能体现“高质效”的履职要求——对于刑民交叉的虚假诉讼案件,在追诉虚假诉讼犯罪的同时,如何及时纠正原错误民事裁判,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地实现,是新时代民事检察人必须答好的考题。
“开展民事检察监督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不能陷入唯刑事判决马首是瞻的机械办案之中。”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在涉及刑民交叉虚假诉讼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中,既要关注办案公正,也要注重办案效率,通过精准监督,让民事检察工作成效第一时间可知可感,让公平正义尽早实现。
因为正义来得迟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就会大打折扣。
来自“先刑后民”的困扰
尽管有不少同事、同行建议“最好等到刑事判决之后,再制发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但张颖还是作出了及时进行监督的决定,并按照院检委会意见,向同级法院制发了再审检察建议书。
“一家六口受虚假诉讼之苦长达8年,男主人卢某更是患抑郁症多年,最终撒手人寰。”向记者介绍这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颖至今仍能清晰地回忆起卢某一家人挤在狭小出租屋内生活的情形。
今年4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颖来到受害人家中,就一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核实相关情况。
当张颖接触到这一民事检察监督线索时,导致卢某一家处于困境的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距离刑事判决还有很长一段路。
“司法公正等不起。”张颖认为。
为顺利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张颖陆续调阅了原审民事诉讼案卷、刑事案件相关材料后,认真分析涉案人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查实了涉案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假象、炮制虚假诉讼等事实,最终推动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如果一味地等待刑事判决结果,可能会错失民事检察监督的最佳时机。”在张颖看来,对“先刑后民”惯例的突破,一方面可以及时纠正虚假诉讼带来的错误后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理念的践行。
“检察院做了实事!”这句话从历经多年煎熬的受害人口中讲出,让张颖感到很欣慰。
为什么“等到刑事判决之后,再制发检察建议”会成为一些办案人员的首选?
“说到底,还是受机械适用‘先刑后民’观念的影响。”陕西省咸阳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杨益刚办理完一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其间经历的“坎坷”让他对这个问题有深刻认识。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是两家法人单位,而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嫌疑人则是法定代表人、会计、普通员工等自然人,案件主体就不一样,没有必要‘先刑后民’。”
注意到了审判机关的犹豫与徘徊,杨益做了不少工作。为证明及时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杨益和分管院领导多次走访,谈法律、讲政策,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记者注意到,随着司法机关近年来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数量持续上升。而在绝大多数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需要借助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民事裁判。在顺利推进刑事追诉的同时,如何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就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道必答题。但实践中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导致一些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效果不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依照一般的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历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宣判,耗时短则大半年。若要再经历二审,则耗时更长。”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单平基解释说,刑事追诉的启动,会让当事人更加确信原民事裁判是错误的,如果不及时对原裁判予以纠正,势必会大大降低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刑民交叉案件透视
“先刑后民”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严格来讲,‘先刑后民’并不是一项法律原则,也非规范表述,而是一个协调刑民诉讼适用顺序的俗语,来自实践对办案的总结。”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纪格非向记者介绍,所谓“先刑后民”,是指面对一个既有刑事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案件时,刑事诉讼程序优先审理,民事诉讼程序暂且停止的做法。
记者了解到,1985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特别是严重经济犯罪……应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把有关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查处。”此后,在民事诉讼法“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这一规定的影响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先刑后民”的习惯做法。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了刑事犯罪线索,民事审理程序需要“让位”于刑事追诉程序,在纪格非看来,这与时代背景有关。“一是当时社会交往不复杂,民商事活动不活跃;二是考虑到当时的特殊情况,一些发生在经济纠纷中的严重经济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需要予以及时回应。”
“除上述制度‘加持’之外,刑事判决的预决力也进一步强化了‘先刑后民’的选择倾向。”纪格非补充说,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有了刑事判决的助力,无疑变相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且在刑事侦查具有强大的事实发现能力的前提下,借助刑事审判查证的事实,也确保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上的一致性,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统一。
“先刑后民”的程序选择,在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也经常遇到。以虚假诉讼案件为例,行为人捏造民事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虚假诉讼罪犯罪构成,应受刑事追诉。但与此同时,当事人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也导致法院作出错误民事裁判,这就进入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畴。
当民事检察监督“遇到”刑事追诉时,总有一些观点认为,应选择“先刑后民”的办案顺序,等到刑事案件盖棺论定之后,再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从结果上来看,这样做既保证了刑事审判、民事检察监督对相关事实的相同认定,又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了调查核实的重复工作,貌似是最稳妥、最经济的办案方式。”单平基表示。
今年1月4日,安徽省界首市检察院检察人员对一起民事案件开展询问核实工作。
“然而,当虚假诉讼导致的民事裁判错误显而易见,特别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本身并不具备‘同一法律关系事实’时,民事检察监督不存在‘让位’的必要。”单平基说,虚假诉讼犯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已经启动,受害人已经感到原民事裁判是错误的,但维权却要经历漫长等待,这对人民群众朴素的法律认知而言,无疑是一种新的伤害。
“一遇到刑民交叉案件,就习惯性地选择‘先刑后民’是片面的,不足取的。要正确认识‘先刑后民’,避免机械办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冯小光表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选择诉讼程序,不能是观念上的先入为主,如果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先刑后民”;如果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当“刑民并行”。
“不能只认一个‘稳’字,新时代的民事检察监督还应关注‘快’,兼顾效率和效果,实现‘高质效’。既‘稳’又‘快’还‘好’的办案要求,更具深刻价值。”冯小光强调,这也是检察工作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践行。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如果能够正确处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司法乱象。”冯小光说。
“等不起”驱动下的检察实践
秉持正确的办案理念,开出公正效率之花,离不开体制机制保障下的检察担当。
“起初,在和法官沟通时,对方多次委婉地提出了等到虚假诉讼罪的刑事判决作出之后,再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的建议。”杨益今日看来,当时执意“该出手时就出手”,虽然颇费周折,但确实收获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并在判决中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追缴减半收取的诉讼费。而原本被寄望的刑事案件,却因改变管辖、变更起诉等,一直处于诉讼“在途”状态。
“如果按照之前的建议,等到刑事判决作出之后,再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纠正原错误民事裁判至少要等两三年。申请人是商事主体,市场瞬息万变,谁等得起?”杨益说。
“等不起”这个与效率相关的词语,深度契合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极其重视的办案理念——检察机关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在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看来,高质效的民事检察监督,需要不断更新办案理念,更需要体制机制的保障。
“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判的监督属于同级监督,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在检察环节避免机械适用‘先刑后民’的同时,能否落实‘高质效’的监督要求,还必须有机制的保障,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黄美媚说。
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双方民事纠纷系虚构,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虚假调解,骗取了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然而法院却以有关证据系未经质证的刑事证据为由,函复不予采纳。
包河区检察院认为法院不予采纳检察建议的理由不当,于是提请合肥市检察院抗诉。在合肥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后,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诉讼请求。
“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紧随其后的跟进监督是一项有力的制度供给,为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条件,也为高质效的民事检察履职提供了制度支撑。”黄美媚认为。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
在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之际,对于刑民交叉情况下的高质效办案,检察人思考更为深刻,启示更为明确——
要正确认识刑民交叉案件,科学选择诉讼顺序,让公正不迟到,这考验着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检察担当,也考验着检察人员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而这些生动的检察实践已然给出了肯定答案。
(检察日报 于潇 李钰之 刘亭亭 滕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