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司法调研 | 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前科封存问题的思考
2023-08-03 08:30  浏览:2989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低淘网”
温馨提示:信息一旦丢失不一定找得到,请务必收藏信息以备急用!本站所有信息均是注册会员发布如遇到侵权请联系文章中的联系方式或客服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手机低淘网看到的信息,谢谢。
展会发布 展会网站大全 报名观展合作 软文发布

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振会 崔永振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峰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司法机关持续对危险驾驶犯罪进行刑事打击,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逐渐成为数量最大的犯罪案件类型。据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公布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据显示,全国法院2013年审结相关案件共计9.1万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5%,案件数量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位居第三;全国法院2015年审结相关案件13.8万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2.61%,数量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位居第二;全国法院2019年审结相关案件31.9万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4.6%,数量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位居第一。随后几年,相关案件数量一直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位居第一,且占比不断提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山东省三级法院审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139426件,139429人被判处刑罚。其中,2019年案件数量最多,审理醉驾案件34772件,34863人被判处刑罚。

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刑事打击,有力震慑了犯罪,有效扼制了饮酒驾驶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是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的轻微犯罪,刑罚严厉程度不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在刑罚附随后果上区分重罪与轻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人在接受刑罚处罚后,承担的附随后果与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人相同。受到刑罚处罚而产生的附随后果会使犯罪人及其亲属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受到限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他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例如,每年有大量的犯罪人员及其亲属在就业、上学、参军、晋职晋级等方面受到限制。因此,在保持危险驾驶刑罚积极功能的同时,适度限制刑罚附随后果,成为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相关犯罪的附随后果分析

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人适用缓刑较多。但是,不论是否判处监禁刑,醉驾危险驾驶犯罪人只要被判处刑罚,其个人履历就会形成犯罪记录。这会对其个人产生重大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人标签会终身伴随。虽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最高为6个月拘役,但是,只要被判处刑罚,醉驾者便会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犯罪标签产生的效应,不仅表现为受到法律规范的否定评价,而且表现为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受到排斥、谴责甚至歧视。法律规范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仅及于有限的特定领域,而社会生活领域犯罪人标签的影响范围,则及于工作、生活以及社会活动等各方面,包括有形的活动限制与无形的社会负面评价等,使犯罪人终生背负这一标签,严重影响其回归社会后的正常生产生活。

受到职业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有八类,即职业禁止、承担如实报告等特定义务、禁止或限制考试资质、限制落户、限制信誉或荣誉的获得、排斥社会保障、限制有关风险性作业或收养等行为、一定时间内不予签发护照等。其中,职业禁止的规定最多。据不完全统计,在160多部法律法规中,存在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进行就业、执业等资格限制的内容。其中,禁止担任公职的情况有6种,例如,不能担任公务员、法官、警察、检察官等;禁止或限制担任公司、企业高管的情况有8种,例如,不能担任银行高管、国企高管、证券业高管、保险业高管等;禁止或限制从事与社会利益紧密关联职业的情况有30种,例如,禁止担任仲裁员、拍卖师、房产经纪人等。职业禁止或限制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刑满释放人员求职困难,再就业的范围缩小。

醉驾犯罪人亲属受到重大影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业性规定,醉驾犯罪记录会对犯罪人的亲属产生诸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就业受到影响。例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此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职员时,虽然在招考条件中没有明确将受过刑罚处罚人员的子女等亲属排除在外,但是,在政审时会审查拟招录人员的亲属是否受过刑罚处罚。二是上学受到影响。例如,《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犯罪正在服刑的,为政审不合格。三是参军受到影响。例如,公安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发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的,不得征集服现役。

相关犯罪前科封存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实现前科制度的最佳效果

犯罪前科是指一个人因犯罪接受刑罚处罚而形成的个人犯罪经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条中规定的“依法受过刑罚处罚”。犯罪前科具有刑法与社会两个层面的后果。刑法后果体现在犯罪前科是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刑法》规定犯罪前科是累犯的构成条件。同时,对不构成累犯的情况,司法机关也将犯罪前科作为再次犯罪者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素,予以酌定从重处罚。社会后果主要体现在犯罪人受到就业、上学等诸多限制。设置犯罪前科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警示、教育社会公众,该目的在刑法后果中已基本可以实现。此外,刑法后果仅限于司法裁判过程中,范围与程度均以《刑法》明确规定和司法机关的职业规范为限。

但是,“一次犯罪,终身伴随”的社会后果,以及一定程度涉及亲属的外溢影响等,使犯罪人本人及其亲属承受的消极后果,远远超出了前科设立的目的,特别是很多社会后果的设定与醉驾行为不具有因果关联性。例如,犯罪人的醉驾行为与驾驶机动车之外的医生、律师等职业关联度不高,但同样会产生职业禁止后果。因此,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实行前科封存,有利于消除犯罪前科对醉驾犯罪人及其亲属的职业禁止与职业资格限制等影响。将该罪的犯罪前科后果限制在刑法与司法范围之内,有利于实现前科设定的最佳效果。

(二)有利于醉驾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人大多是青壮年。其中,很多是专业技术人员。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山东三级法院判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人员共计139429人。其中,公务员共计1228人,占比为0.8%;工人和公司职员共计9505人,占比为6.8%;个体工商人员共计11792人,占比为8.45%。在判处的罚罪人员中,25岁以下的人员共计6459人,占比为4.6%;25岁至60岁的人员共计122492人,占比为87.8%。在相关案件中,罪犯被判处的刑罚基本为6个月以下拘役,且很多适用缓刑。因此,短期的刑罚处罚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当重新回归社会。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业性规定,相关人员在重新就业时,会因存在犯罪前科而受到诸多限制,使他们难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对醉驾犯罪前科进行有条件封存,有利于他们重新就业和恢复正常生活,实现预防犯罪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有机统一。

(三)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刑事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醉酒驾驶、高空抛物等原属行政管理的事项逐步纳入刑事法律规制范围。这一刑事立法趋势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依法治国的要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轻微犯罪案件所占比例不断提升。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犯罪的治理,应当区分重罪与轻微犯罪,并分层施策,分别建立包括附随后果设定等内容在内的不同治理模式。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等轻微犯罪治理模式建构中,可以把建立前科封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前科封存制度,将轻微犯罪的附随后果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精细化和科学化,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前科封存的可行性分析

(一)具备社会认同基础

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醉驾犯罪案件备受社会关注。近年来,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陆续提出针对轻罪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例如,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呼吁修改《刑法》相关内容,以扩大轻罪记录封存范围,建立限制公开制度,保障前科人员的合法权益。2020年至2023年,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连续四年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认为前科对于已改过自新的人员来说是一种刑罚过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前科报告制度出现越来越大的弊端。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建议对情节轻微的醉驾者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务员、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当予以摒弃。由此可见,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前科进行封存,已经在社会各界形成了一定共识,具备了一定的社会认同基础。

(二)具有前科封存经验

笔者认为,我国对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经验可以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提供借鉴。例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研提出在青岛市李沧区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试点。在这之后,泰安、德州等市相继开展前科封存探索。全国各地也广泛开展未成年人前科封存探索,逐步形成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成熟经验,并最终推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2022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前科封存方法。因此,醉驾犯罪前科封存试点工作可以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试点经验,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先在一定范围开展试点探索,积累一定经验后逐步推广,形成全国适用的成熟经验后可进一步推动立法,并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立。

相关犯罪的前科封存思考

(一)封存模式构建

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封存探索中,已形成颁发前科消灭证明、轻罪记录归零、前科封存和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四种模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采取的是“有限”封存的制度。这种做法既限定适用对象为“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又设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的例外情形。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区分重罪与轻罪,兼顾原则与例外,确保发挥刑罚预防与打击犯罪功能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犯罪人。

醉驾犯罪前科封存可以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制公开的模式,既规定封存适用对象,也规定允许查询的例外情形。一是限定适用对象,即仅适用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犯罪人,不适用醉驾型危险驾驶之外的危险驾驶犯罪人。二是规定例外情形,即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不适宜封存的情况,允许查询,不予封存。例外情形的设定,有利于准确考量和评价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三是限定适用地域,即选择具备试点条件和经验的特定区域开展探索试验。例如,可优先考虑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经验丰富的地区进行试点,非试点区域不予封存。

(二)封存方法构建

借鉴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经验,醉驾犯罪前科封存可以采取以下封存方法。一是免除醉酒驾驶犯罪人的报告义务。醉驾犯罪人在就业、入伍及参加社会活动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外,可以不报告犯罪前科。免除报告义务有利于消除犯罪人的犯罪“标签”,使其在就业、入伍及参加社会活动时不受犯罪记录的影响。二是封存醉驾犯罪记录。封存记录内容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司法机关在作出封存决定时,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案卷材料加设封存标记,其中应包括电子信息系统中的档案材料。相关信息未经法定查询程序许可,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制。三是严格限制醉驾犯罪记录查询条件和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规定的查询单位和组织在提供法律依据和授权时准许查询。查询范围仅限于醉驾犯罪人本人,不得查询亲属的醉驾犯罪记录。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可以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依法查询。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共安全。四是被封存犯罪记录的醉驾人员,如果再次犯罪,或发现漏罪的,对该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不再受犯罪记录封存限制。

(三)外部监督构建

为实现封存效果,规范醉驾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一是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例如,对醉驾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封存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是否封存的决定。二是接受社会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对于前科封存都可以提出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对待,对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并及时改进封存工作。三是接受纪律监督。对在醉驾犯罪记录封存过程中,办人情案、关系案及发生不廉不公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纪律监督促进封存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22期

编辑/孙敏


发布人:2639****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展会推荐
让朕来说2句
评论
收藏
点赞
转发